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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专职保安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执勤、文明服务;
(二)值守校(园)出入口,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三)在学校(幼儿园)内进行日常安全防范、巡逻和检查,做好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无法整改的及时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并督促整改;
(四)做好校园内及出入口的安全防范工作,按照校方的要求进行巡逻、安全检查、值守监控、接受报警,参加抢险救灾,服务校园师生;
(五)排查校园内及出入口的矛盾纠纷,建立台账,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六)及时发现和制止发生在校内及出入口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在上下学等重点时段维护校园出入口交通秩序,加强对影响安全的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
(八)熟悉校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熟练掌握校园突发案件应急处置程序;
(九)掌握物防、技防技术,协助公安机关指导校园师生开展人防、物防、技防工作;
(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处置校园发生的案(事)件;
(十一)收集、掌握各种影响师生安全的信息,并及时上报公司、派驻学校或公安机关;值班人员必须留有备忘录,以备查考。
(十二)完成公安机关、保安服务公司及派驻学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保安工作。
第六条 校园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职权:
(一)指挥、疏导出入学校(幼儿园)的人员、车辆;
(二)登记、查验出入学校(幼儿园)人员、车辆的证件和携带或装运的物品;
(三)严禁危险品、公安机关规定的管制刀具等器械以及宠物进入校园。禁止社会闲散人员、商贩人员、推销人员进入校园;
(四)上课期间严禁进入校园找人办事。家长访问学校要在接到班主任通知(或领导批准)方可进入校园;
(五)家长到校看望学生或给学生送东西,只能在门卫进行,家长不许进入校园;
(六)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门卫必须做好登记,得到被访人许可,开出具访问通知单,出校园时回收通知单,通知单必须有访问人签字;
(七)严禁未经校方领导批准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出租车、摩托车、三轮车进入校园;
(八)按校方作息时间规定,按时关锁大门;
(九)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应及时上报学校,并将其扭送所属公安派出所处理;
(十)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及时上报学校或公安机关;
(十一)在执行勤务中,遇有下列情行之一,除了第一时间报警外,可以适当使用防暴器材,进行正当防卫,但不能防卫过当,同时做好自身安全和现场保护工作:
1、对现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
2、校园内发生个体或群体性突发事件,且有过激暴力行为的;
3、保安员受到袭击,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4、危害校园安全、秩序和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第四章 勤务工作
第七条 校园专职保安在执勤期间,应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保安服装标志,保持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第八条 在学生上、放学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校园大门的定点执勤工作;
(二)通过验证、观察、询问等方法,确保进入学校人
员必须持有本校的校徽,或学校发出的其他有效证明,防止非学校人员进入学校,确保学生安全有序进入校园;
(三)注意发现有可疑人员可能对学生进行的各种侵害,注意观察并及时劝阻可能发生的治安事件;
(四)提前到校门疏导车辆、人流;
(五)做好值班室及校门口的保洁工作。
第九条 在学生上课期间,应关闭学校大门,协助值班老师登记迟到学生,对上课期间外出的学生应凭学校发放的有效证明(或出门单)放行。
第十条 查验来访人员、车辆、物品,认真核实来访人员身份、来访目的、防止可能肇事肇祸人员进入校园,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 按寄宿制标准配备人员的学校保安员,在派驻学校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学生在校期间、夜间及周末的校内巡逻、报警监控、值班和学生离校后的清校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案件、事件、事故迅速报警,保护学生、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开展快速有效的初期处置,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十三条 对工作遇到的复杂、重大事项,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校园专职保安上岗执勤时间与学校规定学生在校时间基本保持一致。但必须提前15分钟到岗,推迟15分钟离岗。各驻点根据学生在校时间等具体情况,制定保安轮流勤务制度;周末和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保安人员轮流值守;保安人员每日下班应当履行工作交接程序。
第五章 监管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校保安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监管。保安服务公司认真做好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派驻和管理工作,依法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派驻学校加强对校园保安的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指导专职保安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每月以书面形式反馈校园保安表现、日常考勤考核等情况。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保安公司予以调换。
第十六条 县保安服务公司为派驻校园专职保安配备制式保安服装和警棍、防割手套等装备;派驻单位应为保卫(保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执勤条件,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并定期对校园保安进行考核。公司定期进行回访,听取教育局、镇区领导、派驻学校对保安勤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责任人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校园专职保安在班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吃到、早退、脱岗、睡岗、着便装;
(二)饮酒和酒后上班;
(三)参与赌博、上网打游戏和聊天;
(四)带无关人员进入校园玩耍或夜宿;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监守自盗;
(六)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九条 校园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泄漏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客户单位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